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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环境局关于****砂粉生产线及生物质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7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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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砂粉生产线及生物质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为****,位于**市**县**镇桥巩村古远岭,占地面积19500m2,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617803°,北纬23.586954°,项目东面为****公司,南面为******公司,西面和北面为其他厂临时堆场、桉树林。项目主要建设一条砂粉生产线、一条生物质材料生产线和办公生活区及配套辅助工程等,项目建成后,砂粉生产线年产石砂30万吨、干粉砂浆30万吨、腻子粉10万吨,生物质材料生产线年产10万吨生物质材料。
项目总投资580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30万元(占总投资的5.2%)。
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应规范堆放、遮盖施工建材,定期洒水;运输车辆不得装载过满,限速行驶,同时正常维护机械设备,确保大气环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营运期间,堆场扬尘、车辆运输扬尘采取围挡+喷雾喷淋设施+出入车辆冲洗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装卸料、进料和输送过程在密闭的厂房内进行,厂区设置喷淋设施对装卸料、进料和输送过程进行喷雾降尘;砂粉生产线破碎、筛分、搅拌、研磨粉尘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布设10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废气,经过处理的废气汇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水泥制品生产要求;在生****设备处设置密闭集气罩收集破碎、锉磨、筛分、搅拌废气,通过8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汇集至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在各包装机处设置集气罩,打包产生的粉尘经脉冲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排烟道引至房顶排放,确保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定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生产线外围设置一圈集水沟,将生产、堆场抑尘用水排入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于洗车;车辆清洗废水由沉淀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厂房墙体隔声等降噪措施,尽量完善设备的减震措施,做好设备的保养,合理布局,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禁止鸣笛,并限速行驶,为工人配备耳塞等防护工具,确保现有工程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布袋、布袋收集粉尘、生物质材料铁杂质、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含油污的废手套和抹布等。废布袋、生物质材料铁****公司,砂粉、生物材料生产线和打包工序的布袋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含油污的废手套和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正常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