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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门诊部:
本委受理翟佳、胡泽华、张雨、邓梓健等13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深****门诊部补缴翟佳等12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的社保61518.76元”的仲裁申请。
你可到**市**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秦书记员,电话:0755-****8001)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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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