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县2025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项目用地拟用于建设农村幸福院,用于服务村内留守的老人和儿童,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GB **** 中A6),因此,建设单位******事务局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项目调查地块位于**自治区**市**县达嘎乡色甫村,地块面积约0.0954公顷,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90.****6815°,北纬29.****9810°。根据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项目地块红线范****基地。本次调查地块拟用于建设农村幸福院,用于服务村内留守的老人和儿童。现状未开始建设。
通过现场路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项目地块红线范****基地,历史为水浇地和村庄。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未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倾倒和填埋等,地块内现状为村庄居民点,对地块无污染影响,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对土壤环境无影响。
地块的相邻地块现状和****基地、水浇地、道路用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机关团体与新闻出版用地、设施农用地等。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本次调查地块及相邻的现状和历史上不涉及工业用途,未开展工业活动等,未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倾倒、固废填埋等,地块内现状为村庄居民点对地块无污染影响,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士壤污染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