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我们**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16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业务包括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协调合同签订等服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建设部负责**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构设立】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基本原则】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要求】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登记内容】 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三)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九条【信息共享】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级公共**交易平台对接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办理招标事宜形成的业绩信息,由省级公共**交易平台共享至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从业要求】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制】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代理机构应当从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专职从业】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选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合同】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
(二)项目负责人;
(三)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
(四)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
(五)异议、投诉办理要求;
(六)招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
(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
(九)代理机构、招标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约定,向招标人或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不得向中标人外的其他投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列明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十六条【受托义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帮助;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信息公示】 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应当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办理招标事宜,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填报交易信息,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资料。
第二十一条【资料保存】 ****托代理机构保存招标资料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登记撤销】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工商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资料,并在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撤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违法情形反映】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虚假登记后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
(二)人员专职从业情况;
(三)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
(五)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六)评标专家抽取情况;
(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
(八)中标通知情况;
(九)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十)招标资料保存情况。
**公共**交易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信息接口,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条【行业评价】 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评价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评价标准;
(三)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或者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四)其他损害招标人、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法责任之一】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违法责任之二】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法责任之三】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予以标注,并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处罚信息共享】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一条【违规评价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计数方式】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的部署要求,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我们起草形成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建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建设部牵头登记、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代理活动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健全了统一登记、项目负责人制、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等管理机制,明确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组织评标、档案管理等环节的行为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办法》共6章36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登记管理,规定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登记的平台、内容、流程及相关要求,并对信息共享作出专门规定。
第三章从业管理,规定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基本条件、人员管理、代理合同、代理费用、行为规范、投诉处理、资料保存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有关投诉处理、信息核实、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评价等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机关、施行时间等内容。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办法》拟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印发,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后续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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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答复,其中涉及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小编在此整理答复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01
关于国****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02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03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已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04
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05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06
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20日。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07
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
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08
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位****
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答复: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09
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10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问题如下:
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
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
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
答复: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问题三:关于****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11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答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12
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可以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也都可以做二三类医械如果是这样,那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
13
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
****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都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727号文要求不能进行要求。那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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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15
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可以帮助明确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呀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是理解为合同估算价那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请有关领导帮助明确,谢谢!
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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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 和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