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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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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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质审批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2025〕16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注册在**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重点核查存在人员频繁变更注册单位预警、人员多家社保预警、人员社保不一致预警的企业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审计巡察发现移交问题线索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核查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重点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的净资产、厂房、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做好自查工作,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三库一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二)核查阶段。2025年8月1日起,我局对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三库一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内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发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整改阶段。对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发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政策按时整改,确保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主要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四)复核阶段。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报送整改材料复核(要求详见附件2)。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机关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需要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受检企业确保在“三库一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有效,确保企业注册地址有效。我局在整改阶段将致电联系被核查企业,或赴企业注册地址送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未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复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机关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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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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