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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编号****号所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公告作废。
| 序号 | 编号 | 权利人 | 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403号 | ****卫生院 | 3267平方米 | **县大水泉乡大水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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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