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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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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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级评委会,****基地: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09号)、《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27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4.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5.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的专业研究活动;

6.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市级****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全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得为0学时。

(一)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须提前报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验。

(二)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科技创新等基本知识。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可通过三种途径认定:学时折算认定、参加线上学习、学时折算认定与线上学习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需要自愿选择。

1.学时折算认定方式详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25〕109号)有关规定。

2.选择线上学习方式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保障厅官网,进入“资讯中心”的“专题专栏”栏(或直接打开网址https://hrss.****.cn/zxzx/ztzl/),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登录后点击“前往培训平台’,****大学(科目一)、****(科目二)、****大学(科目三)、****大学(科目四)4****基地培训平台进行免费学习。完成公需课学习后,按要求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打印合格证书(最多可获30学时)。202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截至2026年5月31日。

3.学时折算认定不足的,可以参加线上学习补齐学时。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验证

(一)学时要求。过渡期内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方式进行,即2024年及以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2025年起及以后的按照新的《学时管理办法》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市继续教育政策执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知识学时有更高或其他要求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学时登记。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地、相关培训单位在培训工作结束后,需将学员的培训科目、学时数量、考核或评**果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登记应按照时间顺序逐年、逐项登记、不得涂改。

(三)学时审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所需学时后,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年度或一个任职周期内的专业科目学时进行审验,在证书登记页“部门审核意见”处加盖公章;而后持继续教育登记本和公需科目学时成绩证明纸质件前往****保障部门线下对相关年度或一个任职周期内的总学时进行审验。人社部门进行总学时审验时,需在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意见”栏写明:“×××同志××××年--××××年(最近一个任职周期)总计××学时,其中公需课××学时”并填写验证日期,加盖印章。

对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职称的,按属地原则至各县区人社部门验证总学时。申报高级职称的由属地县区人社部门对总学时核验后,统一携带相关材料报市局专技科办理复核,属于市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集中到市局专技科办理总学时审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谋划,抓好落实,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好本行业、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培训管理工作。用人单位组织督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

(二)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须经学员所****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人社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三)严格继续教育管理与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学时登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已登记的学时,并记入信用档案,影响其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各类用人单位、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025年7月21日


**市各级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服务热线

市人****管理科 0552-****635

**区人社局 0552-****227;**区人社局 0552-****132;**区人社局 0552-****798;**区人社局 0552-****530;高新区人社局 0552-****339;****事业局 0552-****301;**县人社局 0552-****011;**县人社局 0552-****483;**县人社局 055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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