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2022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碣石文化广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会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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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陆丰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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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2022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会前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2022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

地块面积:3239.96平方米。

地理位置:位于**市碣石镇**河以西,****以南。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内现状为平整空地,闲置未利用。

未来规划:目标地块规划为文化活动用地(08030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普罗(广****公司。

检测单位:**贝源****公司

钻探单位:普罗(广****公司

调查缘由:目标地块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活动用地,08030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需开展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市2022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位于**市碣石镇**河以西,****以南。目标地块占地总面积为3239.96平方米。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6月~7月,根据调查情况,目标地块历史沿革清楚:1)1990年以前,地块历史属于浅海村集体用地,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种植蔬菜等作物;2)1990年~2009年,目标地块及****人民政府征收,用作****广场,供周边居民休闲活动使用,期间在地块北侧区域种植草坪和树木进行景观绿化,东南侧出租作为露天溜冰场使用,西南侧区域建设为游乐场;3)2010年~2019年,地块南侧溜冰场和游乐场停止运营,后一直闲置未使用,北侧区域仍作为绿化景观区,未发生明显变化;4)2020年,****政府****管委会****广场进行升级改造,期间对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平整,地块内区域平整后闲置未使用,不涉及升级改造工作;5)2021年~2022年,地块****广场完成升级改造工作,目标地块围蔽,****管委会进行管理,在暂存有部分建筑材料和工具;6)2023年6月8日,****政府与****签订《无偿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目标地块被****收储管理;7)2023年至今,地块仍保持围蔽管理,未进行开发利用,地块内闲置空地逐步复绿,长满杂草灌木。

目标地块东侧现状为规划道路、**河、景观水塘和浅海村居民区;南侧为石洲**新区;西侧为养殖水塘;北****广场。

根据《关于**市2022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目标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活动用地,080302)。

根据目标地块的土地历史沿革及土地使用情况,结合历史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分析,地块可能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源为历史拆除及清表平整活动,在建筑物拆除及清表平整过程中,机械设备机油和柴油的跑冒滴漏可能通过已破碎的地面下渗,可能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因此将地块内拆除及清表平整区域作为潜在关注区域。同时对周边地块历史利用情况及污染途径分析,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均无明显的污染源及污染途径,周边地块的使用不会对目标地块造成污染影响。因此,本次调查将地块内的3239.96平方米调查范围全部作为潜在关注区域。

结合目标地块及周边地块潜在污染源影响分析,地块潜在关注污染物包括地块内建筑物拆除及清表平整过程中机械设备机油跑冒滴漏产生的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为进一步消除前期调查的局限性及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建议对地块进行适当采样分析,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资料判断提供更为直观的依据。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和采集土壤点位3个,每个点位采集4件样品,共采12件土壤样品,在地块外采集2个对照点(编号****),每个点位采集一个表层样品。点位数量,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基本要求。

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经监测水位后,每个水井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1、土壤样品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1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干物质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8.29~9.51,干物质检出范围为79.4%~96.1%。

(1)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土壤样品中六价铬未检出,汞、砷、铅、镉、镍、铜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中汞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10mg/kg;砷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6.44mg/kg;铅的检出最大值为60mg/kg;镉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41mg/kg;镍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2mg/kg;铜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54mg/kg。所有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2件土壤样品检测了挥发性有机物(27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的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中仅氯仿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0102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12件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的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和均未检出。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点位采集的1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据检测结果可知,12件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4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

(1)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检出范围是7.7~8.0,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范围;浊度的检出范围83~101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范围。

(2)重金属:地块内检测的3组地下水样品中,铜、铅、砷和镍均有不同程度检出,镉、汞和六价铬未检出。其中铜检出最大值为0.78ug/L;镍检出最大值为0.40ug/L;铅检出最大值为0.20ug/L;砷出最大值为4.61ug/L。重金属(铜、汞、砷、铅、镉、镍、六价铬)数据均未超过对应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

(4)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块内3组地下水样品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出范围为0.16~0.25mg/L,均低于其风险筛选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市2022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指标浓度均低于Ⅳ类水质标准限值,仅有浊度(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的限值要求。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市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等感官性指标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目标地块地下水中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目标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目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目标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的要求,地下水样品环境质量(除浊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及基于HJ 25.3推导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即地块在作为文化活动用地(080302)进行开发时,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未来的暴露受体产生健康风险,该地块可根据其具体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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