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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大麻纺织品工程对延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晋绿纺字〔2025〕3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你单位编制的《****大麻纺织品工程对延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结合专家组出具的《****大麻纺织品工程对延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就你单位大麻纺织品工程对延河泉域现状水**影响提出如下意见:
一、****位于**县**镇孔西村,1969年投产运营,****委员会以晋市经企字〔1997〕147号批复该厂整体改组设立为****。****委员会以国经贸投资〔2003〕86号文将该工程列入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工程导向计划。厂区占地154064.3m2,年产纱线7263.36t、坯布1606.18万m、服装2076t。
二、工程全部位于延河泉域重点保护区,属于因地形等原因确需进入泉域重点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工程。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工程影响评价范围内出露的第四系地层不含孔隙地下水;岩溶地层顶板埋深58.4m,岩溶地下水水位埋深8.5m,上覆多层隔水层。该工程基础开挖最大深度3m,工程施工未对岩溶含水层产生扰动影响。
工程运营期按取水许可批复的要求取水,工程取水满足当地水**合理配置要求。工程位于沁河及芦苇河渗漏段下游,且岩溶含水层上覆隔水层,工程运营不会对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岩溶地下水水质产生下渗污染。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水**保护工作,采取严格的水**保护措施,同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不会对泉域水**造成影响。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件后,及时将该工程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务局负责工程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大麻纺织品工程对延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7月4日
附件
****大麻纺织品工程
对延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省泉域水**保护条例》的规定,****委托****编制完成了《****大麻纺织品工程对延河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水利厅于2025年6月9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水务局、****水务局。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位于**县**镇孔西村,由**省晋****公司于1967年11月14****纺织厂筹建处,已于1969年投产运营,****委员会以晋市经企字〔1997〕147号批复该厂整体改组设立为****。****委员会以国经贸投资〔2003〕86号文将该项目列入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现厂区占地154064.3m2,年产纱线7263.36t、坯布1606.18万m、服装2076t。
****水务局于1992****公司始发了取水许可证,后经多次延续、变更,现取水许可批复生产、生活取用岩溶地下水118.4万m3/年(取水许可证编号:****)。
二、该项目处于延河泉域范围内的下河泉重点保护区。项目运行年代已久,为国家“双高一优”重点扶持项目和**省行业重点龙头企业,多年来为**县国民经济发展及解决当地人员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属重要的民生工程项目,且属运营年代历史久远和地形原因无法避让的情形。
三、《报告》在分析延河泉域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和水**状况等基础上,基本查明了项目影响评价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了该项目对泉域水**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和防治措施。
四、该项目影响评价范围内出露的第四系地层不含孔隙地下水;岩溶地层顶板埋深58.4m,岩溶地下水水位埋深8.5m,上覆多层隔水层。该项目基础开挖最大深度3m,项目施工未对岩溶含水层产生扰动影响。
五、该项目运营期按取水许可批复的要求取水,项目取水满足当地水**合理配置要求。项目位于沁河及芦苇河渗漏段下游,且岩溶含水层上覆隔水层,项目运营不会对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岩溶地下水水质产生下渗污染。
六、该项目施工期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未对水**造成不利影响。运营期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首先回用,若有多余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确定事故状况下废污水不直接外排。
七、该项目危废交由有资质的部门专业处置;其他固废严格按环保要求处理。
八、该项目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脱胶车间、危废暂存处、废污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区、化粪池、垃圾堆存处等重点防渗区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
九、业主应严格遵守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水**保护工作,落实各项水**保护措施,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评价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在采取严格的保护和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基本不会对延河泉域水**产生明显影响。
《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对延河泉域水**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