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机关:****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5月24日
(三)批准文号:****政府关于**成**线铁路(含十陵南站)工程(**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727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永**流湖村1组(原流湖村11组)耕地总面积51.7058亩,人口39人,人均耕地1.3258亩。本次拟征地2.8765亩,其中:农用地2.8765亩(耕地2.6077亩、农村道路0.2028亩、设施农用地0.0660亩)。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2.8765亩×47000元/亩=135195.50元
(三)青苗补偿费
耕地:(注:全部为成片柠檬无青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林果木部分)
根据该组村民申请,零星林果木按《****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实行限额包干补偿,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涉及农户的实际种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负责兑付到涉及农户手中。
耕地:(注:全部为成片柠檬)
(五)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四、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2名人员,享受《****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8894
地 址:**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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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