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温州路实验学校校园文化项目质疑答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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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1答复: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并未限制在采购评分标准中对企业业绩有要求。评分标准企业业绩的设立是为更有利于遴选出经验丰富的供应商。因此,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企业业绩设定合理有效,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

1、采购文件中并未对成立时间及业务聚焦度等内容进行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内容,仅依照从业人员数量进行中小微企业划分,并不依照成立时间划分。(详见法律依据1)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做了规定,采购文件中并未违反相关要求。(详见法律依据2)标书代写

3、采购文件中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证明文件所需内容:(1)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企业章程等(2)声明函(3)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4)中小企业声明函。标书代写

此设定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描述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况(详见法律依据3)

4、上述法规条例及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中商务条款同类业绩评分的得分情况做出规定要求。评分标准是采购人为评选出经验丰富的优质供应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项目情况合法设定。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标书代写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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