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能审〔2025〕1****改革局关于年产420万吨熔剂用灰岩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5-06-26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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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申请年产420万吨熔剂用灰岩矿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地点为**县**镇马渭村。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规划总用970亩,建筑占地面积5994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6666.67平方米。**熔剂用矿露天开采场,主要包括矿石开采区、破碎系统、输送系统、筛分系统、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等,配套建设办公楼、宿舍楼、食堂、变配电站、仓库等附属设施。年产420万吨。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275.74吨标准煤(当量值)/8012.51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2222.94万千瓦时,柴油1059.47吨。项目矿山开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能超过0.37千克标准煤/吨,熔剂用砂石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能超过0.68千克标准煤/吨。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一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五、请你公司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市“十五五”时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影响较小。
七、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改革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