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关于**轨道24号线**路站(变电)110千伏业扩配套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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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核准****轨道24号线**路站(变电)110千伏业扩配套工程的请示》(渝电发展〔2025〕69号)收悉。按照《关于同意将****—海辰新能源220千伏线路等7项业扩工程增补纳入〈**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1062号)要求,本项目仅涉及间隔扩建,无需办理增补纳入电力规划手续,结合**市****公司的评估意见(重建管〔2025〕2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轨道24号线**路站用电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该项目(项目代码:****)。
二、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区、**区。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扩建**、****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各1个。
五、项目总投资为44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5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8万元,基本预备费8万元,贷款利息4万元。资金****银行贷款,分别占比25%和75%。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公告按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七、本项目核准要件为原******管理局出具的《房地产权证》(202D房地证2014字第00633号)和《不动产权证》〔渝(2017)**区不动产权第****49094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