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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董兰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董兰香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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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