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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高新行审撤登字〔2025〕8号
**乐助众****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吴琴请求,****管理局高新分局调查认定**乐助众****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有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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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