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秋阴消暑图》1幅(5)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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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7-31 |
| 转让底价 |
30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临平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韩女士、金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054、****2307 |
| 联系地址 |
**省**市******中心A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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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罚没物资
| 罚没物资 |
标的名称 |
《秋阴消暑图》1幅(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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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计量单位 |
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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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
**市临平区 |
数量 |
1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交易标的的状态、品质、质量及规格型号等均以展示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物的品质、真伪以及瑕疵不作保证。 2、字画可能存在物理上的损坏、修复痕迹、褪色、材料老化等情况。 3、交易标的为罚没资产,成交后转让方不开具成交款发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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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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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临平区临平街道西大街33号 |
注册资本 |
1200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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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冯正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10MA2KGJAH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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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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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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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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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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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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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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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5-03-04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临平区罚没物资结报清单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秋阴消暑图》1幅(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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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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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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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标的物为罚没资产,转让方无法提供原购买凭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文件,不承担关于商品真伪的任何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承担因商品真伪问题带来的所有风险。本次交易不对可能影响字画价值、外观或功能的缺陷以及字画物理上的损坏、修复痕迹、褪色、材料老化等以及非物理上的问题,如真伪争议、版权问题等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到的瑕疵)要求退换货或赔偿。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韩女士、金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054、****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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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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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8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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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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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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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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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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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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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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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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