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莫干山化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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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德清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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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地块位于**县钟管镇干山村,地块四至范围为:**干山村文化礼堂,南至工业企业,西至空地,北至民房,用地面积3319.84m2,地块中心经纬度E120.145054°,N30.605342°。根据**省**市**县****委员会提供的《2022**县钟管镇实用性村庄规划干山村村庄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2022.12)和《**县钟管镇国集置换试点调查红线图》,****地块地块面积为3319.84m2,规划用地为工业工地(1001****基地(0701),属于居住用地(07)和工矿用地(10)。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该地块2006年以前,地块内为水塘和空地;2006年,地块内为****、空地和水塘;2010年,地块内水塘干涸,水塘面积300平,经地块内地势高的土壤填平,无外来填土。地块内主要为****成品堆放车间、原料堆放车间、反应釜搅拌区、包装材料堆放车间。2013年地块内****停产;2016年地块内****地块出租给**火****公司,地块内为**火****公司原材料仓库、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2024年,地块内**火****公司原材料仓库、生产车间逐渐拆除。地块现状为闲置空地和**好的四间民房毛坯房,无外来填土堆放,地块内部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由于规划为居住用地(07)和工矿用地(10),因此对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二条从严判定属于敏感用地。依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应的规定,本次调查地块采用第一类用地评价。

为了解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识别潜在的地块环境问题及风险,保障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于2025年4月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及时对该地块及临近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业主单位、所属社区工作人

员、****管理部门及地块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场地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制定了采样监测工作计划,编制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

本次调查共布设11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计送检了土壤样品52个(含42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6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必测的45项、pH、锌、锑、锡、铬、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2,3,4,6-四氯苯酚、五氯酚、3,3-二氯联苯胺、4-氯苯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偶氮苯、石油烃(C10~C40)、苯酚、硫化物和氟化物。地块内所有土壤采样点位的样品检出指标中锌、锡、铬和氟化物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且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共布设5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送检了8个地下水样品(含4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水样和3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5项常规指标(除两个微生物指标和两个放射性指标外)、土壤基本45项、锑、锡、铬、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2,3,4,6-四氯苯酚、五氯酚、3,3-二氯联苯胺、4-氯苯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偶氮苯、石油烃(C10~C40)、苯酚、可吸附有机卤素、总磷和总氮。根据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指标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小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可吸附有机卤素小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余检出指标除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磷和总氮外均小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其中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磷和总氮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无需针对上述指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除浊度、碘化物和肉眼可见物外

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所有检出指标中锌、锡、铬和氟化物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除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磷和总氮超标外,其余指标均小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等相关标准,其中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磷和总氮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本地块可直接用于第一类开发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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