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金鹏丝绸有限公司北侧收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浙江-湖州-德清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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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公司北侧收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公司北侧收回地块位于**县钟管镇干山村,地块四至范围为:**干山村文化礼堂,南至企业,西至十字港,北****工厂,用地面积2905.04m2,地块中心经纬度E120.****659°,N30.604984°。根据**省**市**县****委员会提供的《2022**县钟管镇实用性村庄规划干山村村庄规划》

****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2022.12)和《**县钟管镇国集置换试点调查红线图》,****公司北侧收回地块面积为2905.04m2,规划用地为工业工地(1001),属于工矿用地(10)。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地块内为工业企业。地块内主要有3个小地块。2000年以前,地块内为河道和空地;2000年,河道被地块内地势较高的土壤平整,无外来填土。地块三区域**织造车间。地块内为空地和金鹏织造车间。2006年,地块一:主要为****公司的设备仓库,主要放置新旧织造机和拉幅机等;地块二:主****公司食堂;地块三:主要为****公司织造车间、锅炉区和空地;2013年9月,****公司停产,2013年9月--2015年,地块一:主****公司停产后的闲置厂房;地块二:主****公司食堂;地块三:主要为****公司闲置厂房;2016年--2020年,地块一:主****公司停产后的闲置厂房;地块二:主****公司食堂;地块三:主要为****公司闲置厂房和德****公司胚布堆放和成品仓库;2021年--至今,地块一:主要为****公司的设备仓库,主要放置新旧织造机和拉幅机,现厂房已拆除完毕基本为平整后空地;地块二:主要为**炬****公司发泡车间,现主要堆放半成品冰箱;地块三:主要为**炬****公司和浙****公司,现仅涉及**炬****公司大门口出货区域和浙****公司包装纸板仓库。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本地块2006年以后土地使用权人一直为****公司,地块内有出租给德****公司、**炬****公司和浙****公司。****公司属于印染行业,本次调查地块涉及印染车间和印染污水管网,属于丙类地块,现关停并转,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解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识别潜在的地块环境问题及风险,保障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公司于2025年4月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及时对该地块及临近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业主单位、所属社区工作人员、****管理部门及地块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场地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制定了采样监测工作计划,编制了《****公司北侧收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

本次调查共布设11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计送检了土壤样品50个(含40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6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必测的45项、pH、锌、锑、锡、铬、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2,3,4,6-四氯苯酚、五氯酚、3,3-二氯联苯胺、4-氯苯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偶氮苯、石油烃(C10~C40)、苯酚、硫化物和氟化物。地块内所有土壤采样点位的样品检出指标中锌、锡、铬和氟化物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且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共布设10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送检了13个地下水样品(含9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水样和3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5项常规指标(除两个微生物指标和两个放射性指标外)、土壤基本45项、锑、锡、铬、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2,3,4,6-四氯苯酚、五氯酚、3,3-二氯联苯胺、4-氯苯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偶氮苯、石油烃(C10~C40)、苯酚、可吸附有机卤素、总磷和总氮。根据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指标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小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可吸附有机卤素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余指标除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碘化物、锑、总磷和总氮外均小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其中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总磷和总氮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无需针对上述指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锰、碘化物和锑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需针对锰、碘化物和锑进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的暴露评估模型,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用于饮用、清洗或洗澡,且锑、锰和碘化物不会形成挥发性的气态污染物,****政府收储后任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后期地块暂时不需要重新开挖建设,因此不存在暴露途经,无需进行下一步暴露量及非致癌危害伤等结果计算,地下水锑、锰和碘化物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除浊度、碘化物和肉眼可见物外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公司北侧收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所有检出指标中锌、锡、铬和氟化物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除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碘化物、锑、总磷和总氮超标外,其余指标均小于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等相关标准,其中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总磷和总氮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锰、碘化物和锑经评估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本地块可直接用于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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