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宁市本级为民办实事-中小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三期)(项目编号NNZC2025-G1-990609-GXYZ) 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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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地址:**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波尔多庄园2号楼1单元601

邮编:530000

联系人:陆伟

授权代表:贺清峰

我公司于2025年7月17****公司递交的关于“2025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中小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三期)(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针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经我公司核查,现就有关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及处理意见:

(一)质疑事项∶关于质疑人认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里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技术 5.1)……”的有关问题。标书代写

针对该质疑事项,答复意见:已针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详见2025年7月23日发布的更正公告。

(二)质疑事项∶关于质疑人认为“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得2分(满分10分)……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公司……”的有关问题。

针对该质疑事项,答复意见:经查,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得2分(满分10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该评审因素未规定哪个行业或哪类单位的业绩,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未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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