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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川(2023)**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650号 | ****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 次登记 | 511****39207GB00005F****0022 | **市仁**视高街道**大道二段165号(天府公园城)1幢1单元4楼4号 | |
| 2 | 川(2022)**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177号 | ****银行****公司**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 | ****211392 07GB00005 F****0022 | **市仁**视高街道**大道二段165号(天府公园城)1幢1单元4楼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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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