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权责清单目录(行政许可类)

审批
山东-滨州-邹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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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25年度权责清单目录(行政许可类)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2025-07-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2025年度权责清单目录(行政许可类)
发布日期:2025-07-25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1 **市 **** 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370****115028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省政府规章】《**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1990年6月省政府令5号,1998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经委托单位的同意。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负责本辖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2 **市 **** 负责全市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省自然**的合理开发利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70****115033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部委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林业局第35号令发布,2016年9****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地方性法规】《**省森林**条例》(2015年5月通过)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省直部门文件】《****林业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2015年9月鲁林政字〔2015〕332号)(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Ⅱ、Ⅲ级保护林地或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级保护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含)1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等级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其他文件】《******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34号)一、调整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厅审批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等级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 **市 **** 负责全市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省自然**的合理开发利用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370****115035 行政许可 1.【地方性法规】《****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正)第二条:****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2.【地方性法规】《****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为开展多种经营需要使用自己经营管理的林地进行建设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
3.【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4.【省直部门文件】《****林业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2015年9月鲁林政字〔2015〕332号)(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 **市 **** 负责全市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省自然**的合理开发利用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370****115036 行政许可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采伐****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政府文件】《****政府关于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20年6月鲁政发[2020]11号)将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林场除外委托中国(**)自由贸****管理委员会实施。
3.【省政府规章】《****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将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林场除外委托**市、**市、****政府林业主管****管委会、****管委会实施
4.【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林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5.【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2016年2月修改)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的;﹒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的;﹒****林场的;
5 **市 ****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370****115037 行政许可 1.【省政府规章】《****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8月省政府令第320号)将‘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委托**、**、****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实施。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军和****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审核。
6 **市 ****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370****115039 行政许可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4月修正)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1991年12月,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政府文件】《****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7 **市 ****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370****115040 行政许可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1991年12月,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8 **市 ****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 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370****115041 行政许可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3月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1991年12月,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政府文件】《****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
9 **市 **** 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370****115046 行政许可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 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地方性法规】《**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通过)第二十九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根据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10 **市 **** 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370****115051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修正)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按职责范围确定
11 **市 **** 负责全市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 370****115058 行政许可 1.【部委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修订)第三条:“****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2.【部委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修订)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法律】《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13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职责范围确定
12 **市 ****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临时用地审批 370****115059 行政许可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3.【省直部门文件】《******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 2018 〕 3 号)(二)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部门批准,报省、市 国土**部门备案 。
按职责范围确定
13 **市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70****115060 行政许可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职责范围确定
14 **市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70****115061 行政许可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按职责范围确定
15 **市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70****115062 行政许可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委员**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政府****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委员**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住宅相关图纸,向乡、****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按职责范围确定
16 **市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370****115063 行政许可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按职责范围确定
17 **市 **** 负责全市矿产**管理工作 开采矿产**审批 370****115069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矿产**法实施细则》(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2.【行政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法律】《矿产**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内的矿产**;(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4.【行政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内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5.【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十条: 开采矿产**,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
按照权限负责开采矿产**审批
18 **市 **** 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370****164001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按职责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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