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权责清单目录(行政确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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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邹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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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25年度权责清单目录(行政确认类)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2025-07-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2025年度权责清单目录(行政确认类)
发布日期:2025-07-25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1 **市 ****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370****715003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2 **市 **** 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 370****715004 行政确认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2.【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林业部发布,2011年根据《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3.【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8年3月修订)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按职责范围确定
3 **市 **** 负责全市自然**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省自然**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市县自然**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 370****715006 行政确认 1.【法律】《物权法》(2007年3月1通过,2007年10月施行)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施行)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按职责范围确定
4 **市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370****715007 行政确认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按职责范围确定
5 **市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370****715008 行政确认 1.【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按职责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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