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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2025年度权责清单目录(公共服务类) | ||
|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 |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 |||||||||
| 序号 | 区划名称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 1 | **市 | **** | 负责自然**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370****015002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施行。)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法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国土**部) 第三条:“****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 2 | **市 | **** |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城乡规划查询 | 370****015003 | 公共服务 |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 3 | **市 | **** | 承担政府信息**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 | 370****015004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政府信息。” 2.【省政府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政府令第225号)第十条:“****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机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政府信息,****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 县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
| 4 | **市 | **** |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 370****015005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规范性文件】《****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更好的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局决定在**范围内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 县 | **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
| 5 | **市 | **** | 负责全市矿产**管理工作 | 地质资料查询 | 370****015006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349 号) 第十四条:“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2.【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通过, 国土**部令第 16号令)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3.【政府规章】《**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通过,****政府令第273号令)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获准延续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利用,并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前款规定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范围执行”;第二十一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未经汇交人同意公开的,只公开目录;汇交人同意提前公开的,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予以公开“;第二十二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政府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其利用方式和条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规范性文件】《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2008年4月2日通过,****保密局联合颁布,国土资发[2008]69号文) 《细则》中明确4类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一是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二****政府及****事业单位。三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四是地(市)****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细则》明确规定,我国涉密地质资料密级确定应严格按《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确定的原则定密。重点是对国土**类、测绘类、海洋类等涉密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进行细化。特别是对国土**类的重力资料、测绘类的图形资料、海洋类中特殊地区的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作出详细规定。 | 县 | 提供地质资料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