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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建议》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我县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 》 ,明确了工程管护主体,建立了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县实际,结合您的提案建议,持续完善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长效机制,确保农田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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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