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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 标 题:****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平农业(兽药经许)准予字[2025]第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申请人名称:**县乖****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炜 经营范围:兽用中药、化学药品
经营地址:**市**县二环大道月亮湾****广场)
联系电话: ****860XXXX
你于 2025年 7 月4日提出的关于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的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 4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第3号)以及《****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办发[2015]25号)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场所与设施、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和售后服务等项目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共涉及审查项目64项,其中关键项目共20项,符合项 20 项,基本符合项 0 项,不符合项 0 项;一般项目共 44项,符合项 44项,基本符合0项,不符合项 0 项。本机关认为,涉及审查内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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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本机关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