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省安全生产条例》 |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2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
| 3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 《**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 4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 5 | 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6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7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省〈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8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 9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人民政府批准,****车站、**、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 10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11 |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委员会、****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委员会、****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