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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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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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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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第三方现场评估结果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自然**部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 ****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自然**部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
3 **** 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依据《**省实施办法》,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自然**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部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4 **** ****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1.首次登记,2.转移登记,3.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5.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并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6.异议登记;二、非住宅类不动产:1.首次登记,2.转移登记,3.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5.异议登记,6.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证书工本费:1.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 一、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异议登记:4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二、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异议登记:275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三、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5 **** 龙****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标准2.250%;成交价101万元-5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1.350%;成交价501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0.405%;根据赣字[2016]22号第63条“各级公共**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按50%收取,且该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第63条、《**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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