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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潘伟尖:
因******公司为**市文城镇“**学校(二期)高中部项目EPC”的施工单位。潘伟尖、王任胜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以******公司****学校(二期)高中部项目EPC“绿化苗木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对潘伟尖、王任胜处《绿化苗木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0000元的2%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潘伟尖)公告送达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85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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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
****地址:**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联系电话:0898-****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