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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结果 |
| 省水利厅 |
| 农业、林业、水利 |
| 关于**县濡须港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2025-07-18 17:11:04 |
| 省水利厅 |
| 皖水许可决〔2025〕107号 |
| 2025-07-18 17:11:04 |
| 有效 |
| 暂无 |
关于**县濡须港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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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于2025年6月26****公司提交的**县濡须港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县濡须港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评价内容不全面、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级别与设计标准确定不合理、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2.1条、第4.3.5条、第4.4.1条、第4.6条、附录B.1、附录E,《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5.6条、第5.7条、第5.11条,《****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1~5条、第8~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9~23条、第31条、第32条,《****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第二条第一款和《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县濡须港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5〕104号)
皖水规划〔2025〕104号 关于上报**县濡须港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