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申山绿苑二期安置房工程施工2标段结算审核服务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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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12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申山绿苑二期安置房工程施工2标段结算审核服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7-15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申山绿苑二期安置房工程施工2标段结算审核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申山绿苑二期安置房工程施工2标段结算审核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补疑公告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第27页:投标人业绩要求:

下载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工程造价以合同中内容为依据,如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业绩时间、工程造价、项目专业、审计方式(价款审计)等的,须另附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章确认)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予以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问题1、本项目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

问:此条业主证明材料具体什么内容的,要求证明什么

答:****公司****公司中标项目。

问题2:合同协议书,工程造价以合同中内容为依据,如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业绩时间、工程造价、项目专业、审计方式(价款审计)等的。须另附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章确认)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予以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问:相关内容均要求在合同中体现,体现不了的内容需要业主出具证明材料。此处的业主证明材料是合同内容不足情况下的补充,此处的业主的证明材料和问题1中的业主证明材料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合同中已经体现了评审要求的内容,是否可以不再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如果不同,具体区别是什么

建议修改为: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工程造价以合同中内容为依据,如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业绩时间、工程造价、项目专业、审计方式(价款审计)等的,须另附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章确认)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予以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答:不同,合同协议书中如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业绩时间、工程造价、项目专业、审计方式(价款审计)等的。须补充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章确认)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予以说明。

如无法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同样需要提供业主单位(或****公司****公司所承接项目。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庐城镇交通路23号;**省**市**县高新区移湖西路16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郭工

电话:0551-****366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3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薛工

电话:0551-****1304

2025年07月25日

附件:
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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