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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公司51%股权 | ||
| **** | 监测编号G32025HA****114 | |
| 561.25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5-07-25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8-22 | |
| ******公司 | |||
| **省******开发区**园区万基大厦17楼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杨伟 | |||
| 2022-04-15 |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0人民币 | ||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
| ****0323MA9L3P6J0W | |||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共铁路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金属矿石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保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机械设备租赁;固体废物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图文设计制作;消防器材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 25人 | 金融分类|||
| 2 | 股份总数|||
| ******公司 | 51 | ||
| ******公司 | 49 | ||
| 2024 年 | |||
| 2417.241656 万元 | 1423.209413 万元 | 994.032243 万元 | |
| 5454.51656 万元 | 672.861362 万元 | 504.543268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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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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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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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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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7.930986 万元 | 779.785712 万元 | 998.145274 万元 | |
| 800.01604 万元 | 4.481223 万元 | 4.182842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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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华****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5-07-23 | 评估基准日2024-12-31 |
| 510.0612 | 评估总资产(万元)2423.33 |
| 1423.21 | 净资产(万元)1000.120000 |
| ******公司 | ||
| 914********669312F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省**市千秋路东段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18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杰 | |
|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 金融分类||
| 股东会决议 | ||
| 51.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1.000000 % |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省/**市 | ||
| ****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 2025-05-07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义煤公司关于开展精准压减企业法人户数专项行动暨参股企业股权清理行动的通知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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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是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10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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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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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并执行本方案内容。 2、报名时需交纳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拍卖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6)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违约的其他情况。 3、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安排:****公司51%股权受让方(买方)承担,****公司原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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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相关备查资料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2、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重大期后事项: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实收资本为50万元,尚未出资95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25年04月15日前。在2025年7月3日之前,股东永翔工贸510万已出资完毕。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其他需特别说明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如备查文件中有特别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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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石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66****1908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下载: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