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 |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虞政土〔2025〕35号 | 所属主题: | 土地征收 |
2025年6月11日,**县2024年度第三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521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997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县202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城郊乡土楼村、三座楼村,用地四至范围:北至城郊乡土楼村,西至城郊乡土楼村,**省道208,南至至信三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城郊乡土楼村、三座楼村集体耕地0.9934公顷、园地0.0038公顷,以上合计0.9972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 城郊乡土楼村 | 0.7902 | ****250201 | 66 |
| 城郊乡三座楼村 | 0.2070 | ****250201 | 66 |
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联系电话:0370—****822)
特此公告。
****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