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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信息分类 | 医药服务管理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解除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通告(第二批) | ||
****关于解除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通告(第二批)
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解除**县贤昌镇新场村卫生室等9家医疗机构及**黔钜惠家佳****公司**店等36****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名单见附件)。以下机构将不再具备医**点服务资格,现予以通告。
已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说明。未公告或解释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医药机构承担。
附件:1.2025年第二批****医疗机构名单
2.2025年第二批解除****药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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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