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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0098354 | 建设单位法人:李旭辉 |
| 孙雪晶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桃村镇产业集聚区**路西 |
| 无纺布生产扩能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781-C1781-非织造布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桃村镇产业集聚区**路西 |
| 经度:121.18912 纬度: 37.2092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14 |
| 栖环报告表〔2024〕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0098354001X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00 |
| 36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009835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009835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82MA3U42BX77 | 竣工时间:2025-04-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6-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7-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userCenter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为一期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纺布200万m/a,其中100万m/a无纺布直接外售,60万m/a无纺布进行涂胶/喷胶、拉绒、烫光加工后外售,40万m/a无纺布进行PE淋膜、撒粉烘干后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无纺布200万m/a(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其中,一期建设无纺布生产线及后续涂胶/喷胶、拉绒、烫光无纺布生产线,二期建设无纺布PE淋膜生产线和撒粉烘干生产线;即一期产品为无纺布200万m/a,其中,140万m/a无纺布直接外售(其中,40万m/a无纺布后续用于二期原料),60万m/a无纺布进行涂胶/喷胶、拉绒、烫光加工后外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开松、混棉、梳理、铺网、针刺、烫光/拉绒/涂胶/喷胶/淋膜/撒粉 | 实际建设情况:开松、混棉、梳理、铺网、针刺、烫光/拉绒/涂胶/喷胶 |
| 本次为一期验收,不包括淋膜/撒粉。淋膜/撒粉为二期验收内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废气主要为开松、混棉、梳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拉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烫光工序产生的VOCs,喷胶、烘箱定型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加热淋膜工序产生的VOCs,撒粉、烘箱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2#车间新增的无纺布生产线(3#针刺线)开松、混棉、梳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5排放,拉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与1#针刺线(1#车间内)共用P1排气筒排放;1#、2#车间烫光工序产生的VOCs经烫光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车间处理后的烫光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2#车间处理后的烫光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6排放;1#、2#车间喷胶、烘箱定型工序产生的VOCs经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生产车间处理后的涂胶和烘干废气与1#车间烫光废气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2#车间处理后的喷胶和烘箱烘干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烘干过程采用天然气燃烧供热,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燃烧废气和烘箱烘干定型有机废气混合在一起,共同通过P3和P4排气筒排放;1#车间加热淋膜工序产生的VOCs经工序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4排放;1#生产车间撒粉、烘箱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撒粉、烘箱定型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撒粉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进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1#车间内的1#针刺线共用1根排气筒排放(P1),烘箱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4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废气主要为开松、混棉、梳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拉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烫光工序产生的VOCs,喷胶、烘箱定型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PE淋膜生产线、撒粉烘干生产线不再本次验收范围内,属于二期验收内容)。2#车间新增的无纺布生产线(3#针刺线)开松、混棉、梳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拉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与1#针刺线(1#车间内)共用1#排气筒排放;1#、2#车间烫光工序产生的VOCs经烫光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车间处理后的烫光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2#排放,2#车间处理后的烫光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4#排放;1#、2#车间喷胶、烘箱定型工序产生的VOCs经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生产车间处理后的涂胶和烘干废气与1#车间烫光废气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2#排放,2#车间处理后的喷胶和烘箱烘干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4#排放,烘干过程采用天然气燃烧供热,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燃烧废气和烘箱烘干定型有机废气混合在一起,共同通过2#和4#排气筒排放。 |
| 考虑到排气筒位置较近,项目将其中两根排气筒进行合并,合并后项目设置4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均为15m,均为一般排放口。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3 | 0 | 0.0719 | 0 | 0 | 0.03 | 0 | |
| 0.029 | 0 | 0.07 | 0 | 0 | 0.029 | 0 | |
| 0.0004 | 0 | 0.001 | 0 | 0 | 0 | 0 | |
| 0.0002 | 0 | 0.0005 | 0 | 0 | 0 | 0 | |
| 0.004 | 0 | 0.009 | 0 | 0 | 0.004 | 0 | |
| 0 | 0 | 620.91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24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42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24 | 0 | 0 | 0 | 0 | / |
| 1 | 隔油+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 隔油+化粪池 |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因子为pH值、COD、氨氮、总氮、总磷、SS、动植物油,监测两天,监测结果表明,pH值、COD、氨氮、总氮、总磷、SS、动植物油第一天日均值分别是7.6~7.7、100.5mg/L、1.28mg/L、12.53mg/L、10.75mg/L、28mg/L、0.63mg/L,第二天日均值分别是7.6~7.8、95.5mg/L、1.27mg/L、11.85mg/L、0.75mg/L、24.5mg/L、0.56mg/L,废水各项指标均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要求及****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1 | 集气罩、集气管道、两级活性炭、布袋除尘器、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集气罩、集气管道、两级活性炭、布袋除尘器、排气筒 |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1#车间1#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091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1#车间2#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043kg/h、最大排放浓度为1.7mg/m3,SO2未检出,NOx最大排放速率为0.01kg/h、最大排放浓度为5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SO2:2.6kg/h、NOx:0.77kg/h),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VOCs最大排放速率为0.015kg/h、最大排放浓度为3.02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8)纺织业Ⅱ时段限值(40mg/m3、3.0kg/h)。2#车间3#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088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2#车间4#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为0.0044kg/h、最大排放浓度为1.7mg/m3,SO2未检出,NOx最大排放速率为0.02kg/h、最大排放浓度为7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SO2:2.6kg/h、NOx:0.77kg/h),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VOCs最大排放速率为0.0068kg/h、最大排放浓度为2.8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8)纺织业Ⅱ时段限值(40mg/m3、3.0kg/h)。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厂界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0.397mg/m3、0.011mg/m3、0.03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mg/m3、0.4mg/m3、0.12mg/m3);厂界VOCs无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为0.94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8)表2厂界无组织限值要求(2.0mg/m3)。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最大值1.63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1.648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10mg/m3,一次浓度值30mg/m3)。 |
| 1 | 隔声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隔声减震 | 厂界第一天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0~51dB(A),第一天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6~48dB(A),第二天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52dB(A),第二天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3~48dB(A),监测2天,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边角料废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仓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其中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并严格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 已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边角料废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已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设有危废暂存间、危废转移制度等。 |
| 1 | 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监测计划,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演练。 | 已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制定了环****环保局备案并定期演练。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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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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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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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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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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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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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