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格确认条件及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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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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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赣人口发〔2013〕1号)文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格确认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0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0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待遇。

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请流程

(一)调查摸底

每年10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级初核并公示

1.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

4.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乡级初审

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县级审核确认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

2.每年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结束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乡(镇、街道)人口家庭工作人员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

三、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补助资金按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通过****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统一发放。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扶助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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