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G242咸丰县忠堡绕镇公路工程第一批次2.7155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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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242**县忠堡绕镇公路工程第一批次2.7155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规划局:

你局《关于G242**县忠堡绕镇公路工程第一批次2.7155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交通运输局(施工单位:****)临时使用**县忠堡镇马倌屯村、板桥村、庙梁子村集体农用地2.7155公顷,其中耕地1.3008公顷(旱地)、林地1.3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8公顷。该临时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共2个地块,地块1用于拌合站,地块2用于制梁场。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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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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