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潜江市年输送1.6亿标方氢气 管道建设项目(厂区至王场盐化工业园段) 穿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湖北-潜江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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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市年输送1.6亿标方氢气

管道建设项目****工业园段)

穿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和远******公司:

本机关已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市年输送1.6亿标方氢气管道建设项目****工业园段)穿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你单位年输送1.6亿标方氢气管道建设项目****工业园段)在距离东荆河**下游约2.5千米处,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东荆河。

二、同意《**市年输送1.6亿标方氢气管道建设项目****工业园段)穿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穿越段水平投影长度1550米,对应堤防桩号分别为荆左0+973、汉右222+877。左岸入土点距离东荆河左岸堤内脚约400米,右岸出土点距离东荆河右岸堤内脚约150米处。

三、同意《**市年输送1.6亿标方氢气管道建设项目****工业园段)穿东荆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意见。工程对河道行洪、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四、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定向钻钻孔浆液置换措施等防洪补救措施,应严格按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定向钻出入土点反滤排水措施、堤防监测应严格按照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施工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的安全监测,落实相关应急措施,管道沿线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管道停止使用或到达使用年限报废时,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管道穿越进、出口进行充填封堵,****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四)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原则上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相关批准文件****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单****管理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你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管理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管理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八)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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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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