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新建栈桥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防审批投资〔2025〕28号)

审批
广西-防城港-港口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防审批投资〔2025〕28号)
2025-07-28 11:15

**市

****审批局文件

防审批投资〔2025〕28号

下载

****关于**市

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

使用海域的批复

****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用****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市西湾跨海大桥以北约1km处部分海域,批准用海范围详见附件1、附件2,用于**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建设(项目代码: ****)。

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栈桥49.358m,桥面宽度6m,共4跨5组桥墩,用海类型为“游憩用海”中的“风景旅游用海”,项目用海面积为0.0657公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中的“透水构筑物用海”。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用海年限25年。

二、严格按照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提出的海域使用对策措施组织施工,化解各类风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影响其它正常的用海活动。并按规定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方可进行用海建设。

三、用海期间应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坐标范围和用途使用海域,不得超越批准范围用海,并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内容报我局审核,依法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请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海洋局按要求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持缴款凭证或海域使用金减免凭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用海申请。

附件:1.**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宗海界址图

2.**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用海范围坐标

3.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用海范围坐标

(CGCS2000坐标系)

用海方式及面积

界址点

北纬

东经

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中的“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面积为0.0657公顷。

1

21°38′49.210″

108°19′27.372″

2

21°38′49.728″

108°19′27.704″

3

21°38′49.887″

108°19′27.792″

4

21°38′50.115″

108°19′27.938″

5

21°38′50.242″

108°19′27.908″

6

21°38′50.578″

108°19′27.829″

7

21°38′50.856″

108°19′27.764″

8

21°38′50.877″

108°19′27.759″

9

21°38′51.412″

108°19′27.634″

10

21°38′51.374″

108°19′27.639″

11

21°38′51.339″

108°19′27.639″

12

21°38′51.306″

108°19′27.633″

13

21°38′51.273″

108°19′27.622″

14

21°38′51.232″

108°19′27.600″

15

21°38′50.770″

108°19′27.304″

16

21°38′50.199″

108°19′27.343″

17

21°38′49.814″

108°19′27.370″

18

21°38′49.674″

108°19′27.380″

附件3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市环西湾绿道和自行车道项目**栈桥工程,项目用海面积为0.0657公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中的“透水构筑物用海”。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用海年限25年。海域使用金根据《关****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综〔2018〕28号)规定征收。项目所在海域等别为5等,年度征收标准为:透水构筑物用海1.84万元/公顷,每年需缴纳海域使用金1208.88元。

请你公司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海洋局按要求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持缴款凭证或海域使用金减免凭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用海申请。

附件(3)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