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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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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9日,本机关依 ****支队 申请,核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12023XS****310号)。现因存在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
(四)项之规定,拟决定撤回并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如有意见请在7日内(不含节假日)以****机关,逾期视为无意见处理。
本机关地址:**市**区**街1800号
联 系 人:吴 菲 联系电话:0432-****9068
2025年7月28日
初审:吴菲 复审:梁** 终审:周冠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