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变更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等证照信息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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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变更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等证照信息的通报

依企业申请,报分管畜牧行政审批领导批准,同意企业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等证照信息,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新****公司****猪场),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法人,变更为”申哲”。原颁发的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已收缴作废。

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3)中华人民**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畜禽养殖代码证》变更依据

(1)《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2)(豫政办〔2009〕91号) ****办公厅 关****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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