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财政厅 ******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规〔2023〕10号)、《****办公厅关于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从万****服务中心抽取**兴地矿****公司对《****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未有偿处置**量)》出让收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未有偿处置**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兴地矿评报字〔2025〕第065号),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30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27日)。在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有异议的,请将《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反馈到****,联系电话:0818-****559。
附件:1.《****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未有偿处置**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
2. ****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未有偿处置**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
3.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函
4.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
2025年7月28日
附件4
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 公示报告名称 | |||
| 意见人姓名 或 意见单位名称 | |||
| 工作单位 | |||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传真 | ||
| 电子邮箱地址 | |||
| 现从事工作 | 专业教育背景 | ||
| 与公示报告相应矿业权的关系 | |||
| 对报告的具体意见,请逐条列述,准确表达:(详细内容可另附页) 1. 2. 3. | |||
| 上述意见的依据,请诸项列述,准确表达:(需逐件附文字材料) 1. 2. 3. | |||
| 声明: 上述意见不存在恶意,本人对可能的后果负责。 意见人个人签名 意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意见表书面寄送有效。标记*的信息未填写的,自然**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