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5-07-29 08:55:47 | 2025-07-29 09:25:47 |
| 产品名称(别名)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起拍价(元/吨) | 拦标价(元/吨) | |
| 西北神贸42 |
|
70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
| ****电厂 | 到厂交货 | 汽运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10000.00 | -- | 按元/吨支付 | 15.00 | 2025-07-29 08:55:17 |
| 交货起止时间 | 货款支付比例 | 合同供方 | 其他信息* | |
| 2025-07-30 ~ 2025-08-15 | 全额支付 | **** |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4.交货地点、方式 4.1 交货地点:****电厂 4.2 交货方式:指定煤场交货,乙方负责汽车运输,交货地点为甲方终端用户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途(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发货,以每日发货通知为准,甲方应协调终端用户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收货,完成交收。 4.4乙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甲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将货物运至买卖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买方。 4.5乙方运煤车辆必须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入厂前必须由甲方终端用户相关部门专人核实车辆、人员证件、辅助驾驶设施等齐全、有效方可办理运煤车辆及人员通行证件。甲方终端用户需在本合同签署后3工作日内向乙方告知上述相关要求的具体指标或标准,同时协助办理通行证件。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甲乙双方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外,上述相关要求的具体指标或标准及通行证件在合同履行内不予变动。 4.6在运煤车辆入厂前驾驶员必须经甲方终端用户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后方可入厂,入厂时不得私自替换司机和车辆 ,确保司机、车辆、卡和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现象,一律收回该车的卡和证,不得再次入厂。所有新入厂司机需经过甲方终端用户燃煤验收部门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入厂拉运燃煤。 4.7运煤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发生超载、超速行为;乙方应与甲方终端用户签订安全协议,运煤车辆入厂后严格执行甲方终端用户有关运煤车辆管理或安全管理要求,因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罚款由乙方安排责任司机****公司指定账户。如在拉运煤过程中出现交通安全隐患,需立即整改,若不服从甲方终端用户管理,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4.8乙方运煤车****电厂区域内发生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及环保事件,如系乙方指派运输的驾驶人员问题所引起的,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如系其他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终端用户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甲方有权在合同中进行扣除,并追究责任人责任,额外按照甲方终端用户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质量调整价 5.1煤质指标要求 热值为4200Kcal/Kg,收到基灰<9%,挥发分>19%,收到基硫≤1.5%,全水<28%,粒度≤100mm。 5.2发热量奖罚(以合同热值为基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结算发热量Qnet,ar>4200kcal/kg时,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 {(合同成交价+3.7)/4200)}元/吨; 4200kcal/kg<结算发热量Qnet,ar≤40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 {(合同成交价+3.7)/4200)}元/吨; 4000kcal/kg<结算发热量Qnet,ar≤38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 {(合同成交价+3.7)/4200)}元/吨×2; 3800kcal/kg<结算发热量 Qnet,ar≤36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 {(合同成交价+3.7)/4200)}元/吨×4; 结算发热量Qnet,ar在3600kcal/kg以下,按现干煤泥煤132.8元/吨结算,该供煤区间以3000kcal/kg为基准,热值大于3000kcal/kg,价格增加0.0445元/吨;热值低于3000kcal/kg,价格降低0.0445元/吨。 5.3 硫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St,ar)>1.5%,以1.5%为基数,每超出0.01%,价格降低0.2 元/吨。 5.4 合同兑现率考核 5.4.1 如合同履约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不含80%),按(中标量×80%-实际供应量)×中标价×10%在结算时进行扣款,最大考核金额50万元。如果确因甲方终端用户原因造成当期合同兑现率低于80%或甲方终端用户未执行兑现率考核,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上述考核。 5.4.2 合同履约期内,若乙方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供煤,甲方终端用户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5.4.3 乙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适当调整拉运量,保证合同期内兑现率不低于80%,不高110%,以合同期内实际拉运量为结算数量。 5.4.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终端用户单位的月度需求,否则视为违约。 5.5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6其他调整价:针对价格政策调整,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6.数质量确认 6.1 质量检测: 6.1.1公路运输:由甲方终端用户在汽车车厢上对入厂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干燥/收到基全硫,以百分数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1.2双方(含甲方终端用户)均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样、制样、化验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来煤夹杂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甲方终端用户有权扣除当批次来煤25-100%的吨位;如发现同一车煤上、下煤质明显不一致的,双方(含甲方终端用户)共同到现场采样,由双方都认同的第三方进行制样和化验,如劣质煤热值低于合同热值1000千卡/千克以上,认定为弄虚作假,甲方终端用户有权根据情况扣除当批次来煤50%的吨位且按照劣质煤化验结果进行结算或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 6.2数量检测: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以甲方终端用户单位入厂检斤为准。 6.3质量差异处理 甲方终端用户应在煤炭入厂三个工作日内将煤质化验报告单结果发送至乙方,乙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报告单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如热值偏差在±7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结果正常结算,如热值偏差超出±70kcal/kg,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经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全水以原检验结果为准),由甲方终端用户从储存样品柜中调取当天批次的备查样品作为复检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异议方承担。乙方在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终端用户验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