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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话:0941-****633 地址:**州**市当周南街117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原文链接 |
| 1 | G1816乌玛高速合赛项目HS4标1#水稳拌合站临建工程 | ****G1816乌玛高速合赛项目HS4标 | 甘****公司 | **省**州**县阿木去乎镇扎代村 | 2025年07月29日 | **** | 见附件 |
| 2 | G1816乌玛高速合赛项目HS4标2#水稳拌合站临建工程 | ****G1816乌玛高速合赛项目HS4标 | 甘****公司 | **县阿木去乎镇尕加毛行政村 | 2025年07月29日 | 州环审批〔2025〕27号 | 见附件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