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安县钰堃金属铜棒、铜铸件及铝铸件产业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桂林-兴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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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钰堃金属铜棒、铜铸件及铝铸件产业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7-23 10:50

******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县钰堃金属铜棒、铜铸件及铝铸件产业链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代码为2506-450325-04-01-702704,位于**县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园C2区),占地面积8385m2,利用现有的厂房进行改造建设,建成后年产铜棒20000吨、铜铸件1000吨、铝铸件6000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拟建4条铜棒生产线、2条铜铸件生产线、4条铝铸件生产线、原料区、成品区及配套环保设施等,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黄铜(铜锌合金)、铝锭(铝含量>99%)、清渣剂等。项目总投资为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熔化炉基座冷却用水经循环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处理厂进行处理。

2.项目所有工序设置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铜棒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铜铸件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铝铸件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切割工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切割机自带铁皮防护罩阻挡+自然尘降等措施后,呈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有关管控要求。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合理优化厂区布局,使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同时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要求。

4.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铜棒、铜铸件生产线产生的炉渣、收尘灰、熔化工序沉降粉尘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铜棒切割车间沉降金属粉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废辅料包装袋暂存在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铜铸件、铝铸件不合格品及铜棒边角料回用于熔化工序;铜铸造去毛刺(打磨)沉降金属粉尘、铝铸造去毛刺(打磨)沉降金属粉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废砂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营运期项目铝铸件生产线产生的收尘灰、熔化工序车间沉降金属粉尘和炉渣及废润滑油、含润滑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环境保护部《****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如需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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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关于**县钰堃金属铜棒、铜铸件及铝铸件产业链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环审〔2025〕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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