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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号)》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县****采石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
根据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工程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群众如有水土保持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登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22日)内以各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监测单位:****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