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院检验科改造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总院检验科改造项目已由银****改革局以《**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411-640104-23-05-870185)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改造面积614㎡。包括检验大厅,临床生物检测,配血室,****办公室等。
2.2 建设地点:**市**区文化街街道。
2.3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4 本次招标监理服务期:90日历天,实际服务期与施工工期同步,直至责任缺陷期满。
2.5招标范围:施工招标范围:施工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明确的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采暖通风工程等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电气照明、给排水洁具等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保管、成品保护和甲供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及二次倒运,配合完成本项目其它专业工程施工以及建设单位临时委托的工作。负责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资料的收集及整理,负责汇总、编制整理本工程所有****材料厂家)提供的工程资料,达到自治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标准,****档案馆要求并完成资料移交。负责****质监站、行管处竣工验收,配合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监理招标范围:****总院检验科改造项目监理,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采暖通风工程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阶段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检测等项目相关工程或内容监理。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一标段为施工标段
本项目二标段为监理标段
注: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施工标段:
3.1本项目一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此次投标。
3.3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投标主体,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限定期限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3.4 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本招标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监理标段:
3.6 本项目二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国家注册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须提供执业证书及注册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7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此次投标。
3.8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投标主体,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限定期限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3.9 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本招标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
3.10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7月29日00时00分至2025年8月5日23时59分(**时间,下同),登录“**回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4.2 “电子交易平台”实行CA数字证书安全登录管理。电子标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8月27日上午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回族自治区公共**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监督部门
本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为:**市****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951-****782
8.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地址: |
**市**区文化西街56号 |
地址: |
**市**区长**路254号 |
| 邮编: |
750001 |
邮编: |
750001 |
| 联系人: |
崔** |
联系人: |
刘伟、张函、曹金丹 |
| 电话: |
0951-****236 |
电话: |
0951-****567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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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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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