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洲泉镇2023-40地块、**市洲泉镇2023-47地块位于**市**市洲泉镇屈家浜村,其中**市洲泉镇2023-40地块中心经度E 120.346570°,中心纬度N 30.549563°,地块四至范围:**河道绿化及大有桥港,南至绿化及道路,西至屈家浜民居,北至鱼塘,地块占地面积约1731.77m2,****基地,长有杂草(原为池塘);**市洲泉镇2023-47地块中心经度E 120.354887°,中心纬度N 30.547372°,地块四至范围:**道路绿化,南至祝香桥港及河道绿化,****基地、村道,北至聚心家园小区,地块占地面积约2597.91m2,地块现状主要为水泥硬化道路及绿化、****基地。**市洲泉镇2023-40地块、**市洲泉镇2023-47地块合计总面积约4329.68m2。
根据《洲泉镇屈家浜村村庄规划(局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局部图-**市洲泉镇2023-74地块》,**市洲泉镇2023-40地块、**市洲泉镇2023-47地块规划用途均为村庄****基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07居****基地(代码0703)。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代码07)等敏感用地的需要开展地块污染调查工作。
为此,**市****经济**社委托****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受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手段对调查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完成了第一阶段调查。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不存在周边紧邻污染源影响的,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地块可不进行采样检测。同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综上,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
同时根据土壤样品快筛结果,本地块PID快速检测结果小于1ppm,各样品的PID检 测浓度未见显著差异,地块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其它有毒气体浓度水平较低;现场XRF重金属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各重金属浓度水平均较低,无异常, 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标准。快检结果与地块历史上未受污染的调查信息相印证。
综上所述,**市洲泉镇2023-40地块、**市洲泉镇2023-47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可以作为07居住用地(0701****基地)开发利用,可结束初步调查工作,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