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的评标办法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中规定“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描述“智能汽车环境感知实训平台、车载有线通信系统实训平台、智能座舱实训平台是习惯性名称”。其一,上述货物均为教学类功能产品,属于非通用货物(非标产品),且据相关查证,暂无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其二,据业界共识,上述货物(特别是智能汽车环境感知、智能座舱)功能实现的技术方案并不唯一,即不同供应商可满足采购文件的功能性需求,但将上述货物的全部技术性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具体到每个货物零部件的规格,属于不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释义》规定: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指采购人能够提供明确需求的通用货物或服务。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中关于“车载有线通信系统实训平台”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二、功能描述4.其他(1)”要求“通过相应接口进行环境感知传感器的数据解析和底盘控制”,但“智能汽车环境感知实训平台”的技术参数中未提及任何关于“底盘控制”的功能描述。技术要求不一致,且“在环境感知单一系统中控制底盘功能”有悖于主流技术及教学产品设计的功能可靠性原则,技术要求不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中关于“智能汽车环境感知实训平台”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1.“二、功能描述”中明确描述是“77G前向毫米波雷达、16线激光雷达”,但“一、技术参数”中5.前向毫米波雷达未要求工作频段、6.激光雷达线束≥16线即可。 技术要求不一致,影响客观评审。2.“二、功能描述”2.组成要求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1)采购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是“智能座舱实训平台”,但选择性的要求提供非核心产品的“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要求不合理,影响客观评审。(2)未对“权威机构”的定义、范围做出明确解释;此处是产品组成描述,证明对象是产品整体还是任一产品组件;技术要求模糊不清,理解存在歧义,影响客观评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请招标机构对此项目评标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做出明确解释,并对技术要求的不合理性、不一致性进行解释说明。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项目编号:****)再次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7月18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的规定,结合采购人意见,****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的评标办法”的回复: ****政府采购货物,采购预算为1,888,700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符合法规规定。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以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符合法规规定。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项目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均是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将所有技术参数设置为技术实质性要求,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实现采购人的采购目标,该实质性要求的设置符合法规规定,未违反相关法规。 (四)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应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依据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中关于“车载有线通信系统实训平台”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的回复: “通过相应接口进行环境感知传感器的数据解析和底盘控制”是指要求车载有线通信系统实训平台能通过相应接口进行环境感知传感器的数据解析,还可与提供了底盘线控协议的其他底盘线控实训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相应数据通信接口进行底盘控制。本项目只要求车载有线通信系统具备底盘控制的功能和通信接口,与智能汽车环境感知实训平台没有关系,贵公司理解有误。《采购文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中关于“智能汽车环境感知实训平台”技术要求的不一致性、不合理性。”的回复: 关于该质疑事项的相关内容已作修改,****省政府采购网及**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等媒体发布的更正公告。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