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 文 号: | 关键字: | 建设,单位,环境,**市,日 | |
| 所属机构: | ****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商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发布时间:2025-05-12 17:18 |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白环(平)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让 住 所:**省**市**区国泰陶瓷城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市**区**镇中和村土涝子花岗岩矿建设项目于2023年6月21日由白****改革局予以备案,总投资180万元。项目已调试运行,已建成3条破碎生产线,安装锤破机3台、筛分设备3台,皮带12条。目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5月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的《**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和2025年5月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调试生产,尽快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在30****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你公司拒不执行停止调试生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受理中心地址:**市**区**路38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5月1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