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罗江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审批
四川-德阳-罗江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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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30 为加快推进“数字**”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整合,根据《**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德办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数据局起草了《**市**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5.7.30-2025.8.30;

发布方式:****政府门户网站;

反馈意见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0838-****171;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市**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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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

附件

**市**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数字**”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整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德办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机关、事业单位非涉密的数字**、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涉密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用于支撑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购买服务、运行维护)。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应用系统、共性支撑平台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建设或租用的感知、传输、网络、存储、计算、处理等的设备、系统、环境或服务。如: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业务专网、数据中心、政务云平台或云服务、安全保障与管理系统、安全支撑平台、安全防护设施、传感器、机房、运行维护管理系统等。

数据系统主要包括对政务信息**进行采集、加工、使用、处理等操作所建设或租用的系统或工具组件。如:信息**库、元数据系统、基础数据系统、主题数据系统、数据**目录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数据支撑平台、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开放系统、数据安全系统等。

业务系统主要包括建设或租用的处理业务、内部管理、行政办公、监管执法、统计监测等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人事系统、财务系统、业务协同系统、监管系统、统计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等。

服务系统主要包括面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事项等系统或设备。如:政府网站、服务支撑平台、一体化服务平台、服务移动应用、政务一体机等。

应用系统主要包括用于支撑各行业领域业务而建设的智慧化应用。如:智慧交通、智慧城管、智慧水利、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民政、智慧环保、智慧农业等。

共性支撑平台主要包括能为跨行业、跨领域的系统提供组件、**、服务等共享能力,支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集约化、一体化建设的平台。如: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城市信息模型、区块链基础平台、数字孪生、数字底座等。

政务部门日常办公局域网、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持终端、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公众号、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维,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方式。区级智慧城市****政府投资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运行维护是指保障项目在免费技术维护服务期过后的正常运行所需的技术支持和综合管理服务。

第五条 基本原则。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利旧助新、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促进政务数据、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工作职责。区发改局(区数据局)统筹推进**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立项、采购、建设、资金管理和督促检查,牵头组织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收集及会审工作;统筹全区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使用和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负责制订**智慧城市建设相关规定、技术指南等。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网络安全等工作。

****机要局负责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数据安全保密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国产密码应用等进行指导。

区档案馆负责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电子文件归档功能规范性进行指导,对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出具电子文件归档功能符合规范性的意见。

****分局负责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保测评等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细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履行网络安全行业主管监管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统筹保障,监督财政资金使用,负责开展项目财政评审,指导开展项****政府采购。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需求、负责平台的运维使用、安全监管等,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七条 规划原则。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应结合国、省、市要求和我区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特点,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集约建设。**、扩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集约化开展建设,实现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除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中枢平台,不得**、扩建数据机房,不得单独采购服务器、存储及其他相关硬件设备。已建机房和未上云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整合、集中管理的要求,应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等形式,逐步向政务云平台整合。

第九条 系统整合。加强项目统筹,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各部门将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和以内设机构名义存在的独立信息系统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大系统”,原则上不得**业务不协同、数据不共享的孤立信息系统。各部门的信息系统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对系统功能与业务改革脱节或可被替代、所占用**长期处于空闲状态、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予以清理关停。

第十条 数据共享。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共数据、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保证数据**有序归集和共享,确保数据**纳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避免形成信息孤岛、数据壁垒。不共享公共数据、政务数据的信息系统一律停拨财政经费。

第十一条 数据目录。各部门要依据实际,按照国、省、市对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或政务数据收集、使用的规定,制定数据目录。按照公共数据、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数据**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更新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原则。健全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机制,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以“年度项目计划安排为主、临时个别项目申报为辅”的原则,采用年度集中申报、前置联合会审、政府集中决定方式,实现项目统筹管理,推动项目高效、有序建设。重点支持社会管理、安全、民生、应急、环保等重点领域的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区发改局(区数据局)应在每年第三季度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发改局(区数据局)填报下年度拟建设或采购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并报送项目需求方案(包括建设依据、业务现状、存在问题、需求分析、解决思路、工作计划、建设内容、网络安全、运行维护、资金估算等)。除承担全区共性支撑项目外,项目业主单位每年新申请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十四条 项目会审。区发改局(区数据局)**网信、保密机要、档案、**、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专****联合会审,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总体规划的合理性、信息安全的可靠性、实施方式的合规性及项目估算资金等。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通****发改局(区****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建设的项目予以立项,纳入区级智慧城市统筹建设清单,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未纳入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不得实施建设。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政府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与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原则。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推进、归口管理、多方监督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纳入区级智慧城市统筹建设清单的项目由业主按程序实施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项目采购单位应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在质保期及运维期内,根据业务需求免费提供接口开发服务,不得再向数据使用部门收取接口使用费,并做好共享数据挂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采购要求和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区发改局(区数据局)应加强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执行效果。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责任内设机构和责任人,加强日常运行、使用管理。

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应对系统功能、性能、代码安全等进行检查测试,取得信息系统代码安全检测报告作为系统上线及验收依据,防止系统“带病”上线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区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产权管理。软件开发类项目须明确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项目采购单位,涉及数据资产的项目须明确数据资产权属。

第二十一条 备份管理。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包括业务数据备份、导入和导出等功能模块,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应具备电子文件归档功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包括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情况、数据共享情况、与城市大脑对接情况、试运行期内项目运行情况、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情况、代码安全检测情况、电子文件归档功能规范性情况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项目正式运行1年后,项****发改局(区数据局)提交项目建设成效总结。

第二十三条 系统停用。系统停用前,项目业主单位****发改局(区数据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区数据局)联合项目业主单位梳理硬件、软件和数据**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做好云**清退、数据备份、数据清理、**回收和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日常运行、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对系统性能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纳入区级智慧城市统筹建设清单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建设资金和运维资金)由各单位按程序申报,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原则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项目采购单位应建立资产台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对资产的运行状态做好记录。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区委网信办、****机要局、****分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能职责依法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及密码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管,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障。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

第三十条 安全可靠。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产品。**网络、信息系统应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全保护等级。

第三十一条

信息安全。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不符合网络安全、安全可靠、密码应用要求,或者存在重**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采购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藏、谎报、瞒报。

第三十三条 区委网信办、****机要局、区发改局(区数据局)、****分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发改局(区数据局)定期应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全区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质效评估,形成质效报告,报区政府参考决策。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评审、备案,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发改局(区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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